香港國别報告本地申報可延期!這些問題你了解嗎? 點擊在線咨詢
香港稅局近日發布了關于2018年度國别報告香港本地申報的延期通知(以下簡稱“延期通知”),即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香港本地申報2018年度國别報告的截止日期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關于國别報告申報延期通知的具體内容,詳見下文。

香港國别報告是什麽?
國别報告通知闡述了集團計劃如何遵循香港國别報告要求的相關規定,旨在提供有關集團最終控股公司、代母公司、集團内所有香港實體等的相關資料。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準備∕提交國别報告的要求僅适用于上一會計年度集團總收入達到68億港元(約7.5億歐元)或以上門檻的跨國公司集團,下稱爲“需申報集團”。需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負有不同的申報責任。
延長後的截止日期是何時?
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2018年度國别報告香港本地申報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3月31日。
對于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的集團,其首個國别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日期原本爲2019年12月31日(即集團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内)。
誰可以延期?
(1)香港申報實體并非集團最終母實體,并且集團在香港的首個國别報告适用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與2019年3月31日之間。
(2)若集團會計年度結束日期位于上述區間内,但香港申報實體爲集團最終母實體或代理最終母實體,則其申報的截止日期仍爲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内(例如:香港最終母實體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則其申報截止日期爲2019年12月31日)。
(3)對于會計年度結束于2019年3月31日之後的集團,國别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截止日期仍爲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内。
如何申請延期?
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無需就延期進行申請。
若其2018年度國别報告在2020年3月31日當日或之前通過香港國别報告網站(CbC Reporting Portal)進行提交,則該申報将被香港稅局視爲合規。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位于中國内地?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中國内地,那麽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申報國别報告?
中國内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簽訂了最新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CDTA”),該CDTA中允許自動信息交換資料(“AEOI”)但未允許自動交換國别報告信息。
因此,在尚未簽訂雙邊交換安排的前提下,理論上最終母實體注冊于中國内地的集團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進行國别報告申報。
内地與香港的雙邊交換安排談判進展?
就中國内地和香港而言,雙邊交換安排預期無法在原2018年度國别報告申報截止日(即2019年12月31日)前簽訂。但是,雙方仍在緊鑼密鼓地就雙邊交換安排進行積極的讨論。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常見群島轄區?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百慕大群島,是否需要在香港進行2018年度國别報告申報?
截至目前,香港與開曼群島、BVI以及百慕大群島均無CDTA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
因此,該集團僅需在最終母公司注冊的稅務管轄區申報國别報告,無香港國别報告本地申報義務。但是,若最終母實體同時亦是香港的稅務居民,那麽該集團需要在其最終母實體注冊的稅務管轄區以及香港同時申報國别報告。

香港國别報告是什麽?
國别報告通知闡述了集團計劃如何遵循香港國别報告要求的相關規定,旨在提供有關集團最終控股公司、代母公司、集團内所有香港實體等的相關資料。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準備∕提交國别報告的要求僅适用于上一會計年度集團總收入達到68億港元(約7.5億歐元)或以上門檻的跨國公司集團,下稱爲“需申報集團”。需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負有不同的申報責任。
延長後的截止日期是何時?
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2018年度國别報告香港本地申報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3月31日。
對于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的集團,其首個國别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日期原本爲2019年12月31日(即集團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内)。
誰可以延期?
(1)香港申報實體并非集團最終母實體,并且集團在香港的首個國别報告适用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與2019年3月31日之間。
(2)若集團會計年度結束日期位于上述區間内,但香港申報實體爲集團最終母實體或代理最終母實體,則其申報的截止日期仍爲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内(例如:香港最終母實體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則其申報截止日期爲2019年12月31日)。
(3)對于會計年度結束于2019年3月31日之後的集團,國别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截止日期仍爲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内。
如何申請延期?
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無需就延期進行申請。
若其2018年度國别報告在2020年3月31日當日或之前通過香港國别報告網站(CbC Reporting Portal)進行提交,則該申報将被香港稅局視爲合規。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位于中國内地?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中國内地,那麽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申報國别報告?
中國内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簽訂了最新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CDTA”),該CDTA中允許自動信息交換資料(“AEOI”)但未允許自動交換國别報告信息。
因此,在尚未簽訂雙邊交換安排的前提下,理論上最終母實體注冊于中國内地的集團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進行國别報告申報。
内地與香港的雙邊交換安排談判進展?
就中國内地和香港而言,雙邊交換安排預期無法在原2018年度國别報告申報截止日(即2019年12月31日)前簽訂。但是,雙方仍在緊鑼密鼓地就雙邊交換安排進行積極的讨論。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常見群島轄區?
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百慕大群島,是否需要在香港進行2018年度國别報告申報?
截至目前,香港與開曼群島、BVI以及百慕大群島均無CDTA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
因此,該集團僅需在最終母公司注冊的稅務管轄區申報國别報告,無香港國别報告本地申報義務。但是,若最終母實體同時亦是香港的稅務居民,那麽該集團需要在其最終母實體注冊的稅務管轄區以及香港同時申報國别報告。
最後更新時間:2019-12-20 閱讀:5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