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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獲賠900萬元!五糧液一波三折終勝訴!看最高法審判長如何解讀​? 點擊在線咨詢

白酒市場黃金十年裏,“傍大牌”的現象屢見不鮮,尤其是濃香龍頭的五糧液。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産、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産品的行爲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标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訴訟過程一波三折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後,通過審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産、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産品的行爲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标權。



五糧液集團不服該一審判決,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五糧液集團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2017年11月23日,“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濱河集團使用的标識是“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糧液”、“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爲突出。

被訴侵權标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别爲兩個表示數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

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的商标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自此,持續長達六年的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标侵權案塵埃落定。

商标注冊後維護的重要性

爲什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改判的依據是什麽?“傍名牌”對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危害是什麽?對于企業來講,商标注冊及權益維護意識的重要性在哪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夏君麗分析:主要是考慮了‘五糧液’‘五糧春’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濱河集團突出使用‘糧液’‘九糧春’的具體使用方式。



夏君麗表示:對一個商标的保護範圍,不能僅僅考慮兩個标志之間的差别,還要考慮請求保護商标的顯著性、知名度以及被訴侵權行爲的使用方式,是否會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

在這兩個案件中,濱河集團在産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标字樣,特别是“液”“春”等字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公司的産品較爲相似。

這反映出,濱河集團比較明顯地借用他人商标商譽的主觀意圖。因此,濱河集團生産、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爲構成對五糧液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也侵害了注冊商标專用權。

同時,夏君麗強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競争秩序,“傍名牌”行爲既會對名牌造成危害,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爲法律所禁止。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傍名牌’的企業不如将精力用在創造自己的品牌、用在提高自己産品的質量上。

在濱河集團的案件之前,五糧液也曾針對“七糧液”“大午糧液”等商标狀告相關公司侵權,并獲得法院的判決支持。對于企業來講,商标注冊及權益維護意識的重要性是什麽?

夏君麗分析:申請注冊商标應當具有顯着性,并且應當進行實際的商業使用。在商标使用過程中,要對保證産品質量,注重對商品和商标聲譽的維護。對于侵權行爲,要及時進行維權,制止侵權行爲。

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商标?

1、公司内部要提高商标保護意識

首先,将公司商号,實際使用于産品/服務相關的,具有商标性使用行爲的文字/圖形/立體标識等進行注冊保護。

2、做好國内外商标維護

(1)及時跟進商标的使用期限。

一般新注冊商标的保護期限是十年,從他人出受讓的商标,就要留意其保護期限的截止日期,後續及時跟進續展,避免商标因未續展而失效。
 
(2)關注他人對已注冊商标的變相搶注或者“山寨”。

山寨商品盛行時,整個社會都見證過“粵利粵”、“康帥傅”、“雲碧”等各類山寨産品,該類“山寨”名字因其所傍商标爲馳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在申請注冊時,商标局可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條對馳名商标的保護條款予以駁回。

但是海外商标如果被他人搶注或山寨,則面臨自己商标無法注冊或被駁回,并且處理過程比較麻煩。例如,“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搶注,曆經10年才将商标拿回。
 
(3)關注競品商标的申請情況。

很多廠商在新品進入市場之前,會提前對産品的商标進行海内外布局,及時關注競品商标的申請情況有助于企業及時掌握競品動态。

3、及時處理商标被侵權行爲

當企業商标被别有用心企業盜用銷售同類商品時,要第一時間對侵權行爲進行處理。如放縱該等行爲會産生一系列不良後果:

如侵權企業違法使用相同商标生産和銷售劣質或殘次商品,則會對企業品牌造成嚴重損害。

如侵權企業使用與企業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近似商品上,若放縱該侵權行爲,侵權商标因其長期使用而成爲與原商标共存的合法商标。

此時企業再進行維權則爲時晚矣,而且縱容該種行爲亦會導緻其他侵權人的效仿,企業的維權成本會不斷增加。

對于企業來講,想要自己的産品或品牌得到有效的保護,注冊商标是必備的前提條件。一定要先于市場擴展的步伐,做到“産品未動,商标先行”,提前注冊國内外商标,以防患于未然。
最後更新時間:2019-08-06 閱讀: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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