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香港繼續推進修訂條例草案! 點擊在線咨詢
近日,香港稅務局發布了有關香港基金利得稅豁免的修訂草案,香港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12月12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本文中,百利來爲您整理了相關内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爲什麽修訂這份草案?
香港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發言: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便向在香港營辦的合資格基金提供利得稅豁免。
根據《稅務條例》,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中,現時隻有國外基金及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稅豁免,其他在岸基金不能一樣享有利得稅豁免。
在基金投資層面方面,《稅務條例》目前訂明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國外基金,如欲享有稅項豁免,它們可投資于在海外成立的私人公司,但不可投資于本地私人公司。上述不同的稅務待遇,或會阻礙基金來港注冊及在港管理,不利香港資産及财富管理業的進一步發展。
與此同時,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有關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最新标準,歐洲聯盟理事會(歐盟)指出香港适用于國外基金的稅務安排存在分隔措施,具損害性。爲釋除歐盟的疑慮,并爲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締造公平競争的環境,以提升香港資産及财富管理業的競争力,我們建議引入《條例草案》。
哪些企業可以享受利得稅豁免?
香港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發言:
在《稅務條例》中加入獨立成章的修訂條文,讓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隻要符合若幹條件,不論其結構、是否國外或在岸、規模或目的,均可享有同樣的利得稅豁免。須符合的條件包括:
(一)相關實體須要符合「基金」的定義;
(二)基金的交易須由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在香港安排或進行,或基金屬「符合資格的基金」。「符合資格的基金」須有最少五名投資者,并須符合關于資本認繳總額及發放淨收益的相關要求;
(三)基金投資于指明資産的利潤可獲利得稅豁免,這些包括基金通常會投資的證券及其他類别的金融産品。此外,基金投資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均可享有利得稅豁免。
對企業是否有要求?
香港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發言:
爲減低風險,我們會引入防止濫用的措施,包括對基金于私人公司的投資在不動産、持有期及短期資産作出一些規限或要求。此外,現時《稅務條例》中有關居港者的防止迂回條文亦會繼續保留。
主席,我們認爲《條例草案》将有助加強香港在制造和管理基金方面的競争優勢,亦可帶動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促進香港整體金融服務業進一步發展。此外,由于阻礙基金投資于本地私人公司的稅務安排亦已經移除,本地初創企業亦應會因爲有機會成爲基金投資對象而受惠。
至于利得稅豁免對政府的财政影響,由于在岸基金在現行稅務安排下未能享有利得稅豁免,因此現時大多數在香港營辦的基金,屬能獲得稅項豁免的國外基金。與現行安排相比,建議應不會令稅收大幅減少。
《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考慮早前業界谘詢時所收集的意見,并已在促進市場發展和防止濫用稅項豁免之間取得平衡。
以上便是百利來爲您整理的有關香港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草案的相關内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爲什麽修訂這份草案?
香港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發言: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便向在香港營辦的合資格基金提供利得稅豁免。
根據《稅務條例》,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中,現時隻有國外基金及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稅豁免,其他在岸基金不能一樣享有利得稅豁免。
在基金投資層面方面,《稅務條例》目前訂明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國外基金,如欲享有稅項豁免,它們可投資于在海外成立的私人公司,但不可投資于本地私人公司。上述不同的稅務待遇,或會阻礙基金來港注冊及在港管理,不利香港資産及财富管理業的進一步發展。
與此同時,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有關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最新标準,歐洲聯盟理事會(歐盟)指出香港适用于國外基金的稅務安排存在分隔措施,具損害性。爲釋除歐盟的疑慮,并爲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締造公平競争的環境,以提升香港資産及财富管理業的競争力,我們建議引入《條例草案》。
哪些企業可以享受利得稅豁免?
香港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發言:
在《稅務條例》中加入獨立成章的修訂條文,讓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基金,隻要符合若幹條件,不論其結構、是否國外或在岸、規模或目的,均可享有同樣的利得稅豁免。須符合的條件包括:
(一)相關實體須要符合「基金」的定義;
(二)基金的交易須由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在香港安排或進行,或基金屬「符合資格的基金」。「符合資格的基金」須有最少五名投資者,并須符合關于資本認繳總額及發放淨收益的相關要求;
(三)基金投資于指明資産的利潤可獲利得稅豁免,這些包括基金通常會投資的證券及其他類别的金融産品。此外,基金投資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均可享有利得稅豁免。
對企業是否有要求?
香港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發言:
爲減低風險,我們會引入防止濫用的措施,包括對基金于私人公司的投資在不動産、持有期及短期資産作出一些規限或要求。此外,現時《稅務條例》中有關居港者的防止迂回條文亦會繼續保留。
主席,我們認爲《條例草案》将有助加強香港在制造和管理基金方面的競争優勢,亦可帶動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促進香港整體金融服務業進一步發展。此外,由于阻礙基金投資于本地私人公司的稅務安排亦已經移除,本地初創企業亦應會因爲有機會成爲基金投資對象而受惠。
至于利得稅豁免對政府的财政影響,由于在岸基金在現行稅務安排下未能享有利得稅豁免,因此現時大多數在香港營辦的基金,屬能獲得稅項豁免的國外基金。與現行安排相比,建議應不會令稅收大幅減少。
《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考慮早前業界谘詢時所收集的意見,并已在促進市場發展和防止濫用稅項豁免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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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18-12-18 閱讀:1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