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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團(group companies)指由數家公司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層次性的一種壟斷性聯合組織。一般來說,公司集團本身并非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而其組成成員公司的都是獨立的法人。作爲公司集團的成員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稱和章程,有自己的财産和帳目,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公司集團中成員公司的組合是松緊不一、形态萬千的,并非隻有母子公司這樣一種組合形式。
爲了保護投資者,《公司條例》對公司集團作了以下主要規定:
1. 私人公司擁有任何附屬公司,或是另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組成及注冊的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是一間現有公司的附屬公司,那幺該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條例》第141D條賦予的豁免權(《公司條例》第141D(3)條);
2.公司集團在其财政年度終結時,要提交集團帳目給公司查閱(《公司條例》第124條)。提交公司查閱的集團帳目,必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團帳目所處理(deal with)的附屬公司的與公司成員有關的整體事務狀況與利潤或虧損(《公司條例》第126條);
3. 《公司條例》第142條或143條獲委任調查某公司事務的審查員,如認爲該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團的成員,則該審查員可以爲完成該調查而調查其所屬集團内其它成員公司的事務(《公司條例》第144條);
4.一公司屬于某公司集團的成員公司,則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對于處置任何固定資産的建議,如所建議的資産處置的代價款額或價值及在有關期間内所處置的固定資産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總和超過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會上提交公司查閱的資産負債表内所示的固定資産價值的33%,除非該建議已獲公司在大會上的批準,否則不得将之實施。
可見,在集團内部,各成員公司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和約束。這是公司集團利益、成員公司利益、投資者利益要保持平衡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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